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作者:kaiwen 来源: 日期:2013.08.03 人气:334 评论: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现结合芜湖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7年,万人拥有企业数、个体工商户数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和增长50%以上,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70%以上。民营经济取得突破性大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激发主体活力
1.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大力实施强企工程,引导优质资源向优势民营企业集中。(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工商联)
2.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3.加强质量和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工商局)
4.增强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军型企业和企业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5.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省民营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和芜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万元; 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以上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6.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途径,大力推动徽商“凤还巢”,对徽商回芜湖投资,实行与外商投资同等待遇。深化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市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芜湖投资兴业,广泛聚集发展资源。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市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7.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采取激励措施,推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兴办经济实体,引导更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微型企业、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县区财政可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到2017年,力争万人拥有企业数、个体工商户数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和增长5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8.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二)拓展发展空间
9.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42个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
10.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11.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联)
12.支持民营资本兴办非义务教育、医院、社会中介机构等。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民政局)
13.建立健全民营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招标办、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重点局、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14.放宽经营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5.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应当进行前置许可的,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
16.提升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2013年,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率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将其企业所得税超过财政收入增长率部分的地方留成的5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亩均税收超过4万元,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的50%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7.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18.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9.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要求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合芜蚌试验区和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
2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严禁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等形式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责任单位:市招标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2.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纳入国家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
23.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竞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4.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产需对接,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
25.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提供样品并参加国家部委主办、省政府组团、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会,以及国际知名的专业展会,省内参展补助5000元、省外参展补助8000元;境外参展在省补助60%的基础上,市再补助2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三)加大财税支持
26.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和县区财政按省安排我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1:1比例配套,重点用于充实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以及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
27.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中央投资项目、上级资金争取和市级政府性政策资金安排上,与其他项目一视同仁、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28.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提高民营企业的政策知晓率,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并将其纳入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考核办)
29.2015年底前,对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30.经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31.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改善金融服务
32.持续扩大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涉农、小型微型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确保两类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市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人行)
33.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启动并逐步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抵押贷款,进一步推进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展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加强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人行、市工商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科技局)
3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条件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人行)
35.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严禁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随意抬高融资成本、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联)
36.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拟上市或发债民营企业的筛选、培育和储备,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透明度,帮助企业做好改制、辅导和上市或发债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37.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并成功报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给予70万元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按地方留成给予等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38.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再按发行额度3%、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标准补助,其中首位产业及关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继续享受保费补贴和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加强用地保障
39.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40.按产城一体、宜居宜业的原则,规划建设提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城镇就业、农民工、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和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统筹建设商贸集聚区、保障性住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41.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建设2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由市、县区财政给予每平方米300-500元的补助。对租用政府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六)强化人才支撑
42.支持扩大就业和就业培训,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20-2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的培训补贴,并按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民营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补贴;对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3.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44.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入选国家 “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的人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入选的按就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45.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根据工作时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46.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百名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开展管理提升培训,重视培养乡土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联)
47.将民营企业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享受相关人才奖励和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七)优化发展环境
48.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严禁违法指定中介机构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评估、年检,严禁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办理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点工作,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民政局)
49.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改变权属关系。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查封、扣压、冻结企业财产。(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
50.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联)
51.大力宣传推介企业优质产品,提升产品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联)
52.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精神,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联、市人行)
53.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工商联)
54.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
55.除民营企业外,其他民营经济组织机构均可参照享受以上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全社会合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加强责任落实。把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制定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注重听取、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市、县区(开发区、集中区)经济运行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协调会,重点研究民营经济运行形势,推进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建设,研究落实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通报帮扶活动开展情况。
(三)加强联系帮扶。按照民营企业规模、经营类型划分,分别建立市领导、各县区(开发区、集中区)、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分层次联系企业制度。畅通联系企业反映问题的渠道,联系企业的领导每年赴企业实地调研不少于2次,每月电话联系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少于1次。组织机关干部开展经常性的帮扶企业活动,强化服务企业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千方百计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营造发展民营经济的舆论氛围,开辟专栏或专题,广泛宣传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兴办经济实体。大力弘扬“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冒险、鼓励冒尖”的创新文化,重点宣传创业致富带头人和成效卓著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形成尊重、支持、善待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加强资金引导。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规模与市财政收入同步增长。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体现产业导向和扶优扶弱,切实增强政策连续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支持全民创业、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品牌培育创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上台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企业引进人才、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六)加强统计监测。统计部门建立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和数据报送制度;国家统计局芜湖调查队做好规模(限额等)以下企业的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按季公布民营经济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公布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数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民营经济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推进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七)加强考核督查。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机制。自2013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比,由市委、市政府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县区、贡献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进行表彰。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要把市相关单位和部门发展民营经济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定期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和县区(开发区、集中区)及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各县区(开发区、集中区)要依据皖发〔2013〕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